給付價金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14-補-113-20250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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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聲請對被告周慶華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63,75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,2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46,7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