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14-補-114-20250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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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解緯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、旺榮發股份有限 公司忠孝愛買營業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