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14-補-115-20250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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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曾雅鈴 曾超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(下同)3,857,500元(計算式:2,860,000元+997,500元=3,8 57,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2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