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TPDV-114-補-116-202501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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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楊業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錦雯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40 0,00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609,049元,共計7,009,049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,399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69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