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訂金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117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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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楊鈦澤即鑫裕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量點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訂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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