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DV-114-補-118-202501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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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,9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