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PDV-114-補-120-202501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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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于昕成 被 告 黃渝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5萬7,075元(計算式: 本金473萬2,440元+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萬4,635元=475萬7,075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,1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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