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TPDV-114-補-131-202501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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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潘錫容 古珮君 張嘉銘 王景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李牧耘 陳鴻國 張弘毅 沈允中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原告潘錫容、古珮君、張嘉銘、王景美之各該起訴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,依序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壹萬壹仟伍佰元、壹 拾陸萬伍仟元、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元、壹拾陸萬伍仟元(利息請 求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),應 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陸拾元、貳仟肆佰壹拾元、壹萬捌 仟壹佰壹拾肆元、貳仟肆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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