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忍修繕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TPDV-114-補-132-20250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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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凱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宛伶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 被 告 張翰軒 訴訟代理人 江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其進入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房屋內修復該房屋地板之滲漏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請求容忍修繕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 標的價額,應依原告所受利益即完成修繕以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 準,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核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1 07年度上字第550號裁定參照),依原告提出工程報價單所預估 之修繕費用金額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 2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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