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DV-114-補-135-20250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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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晟鼎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書強 被 告 新光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恭維 被 告 賴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2,42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