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支票等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TPDV-114-補-148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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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盛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飾瑩有限公司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9萬6,7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4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