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派下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PDV-114-補-150-20250207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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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 特別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劉文川 劉文良 劉琮祿 劉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7萬1,703元【祭 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總財產即名下不動產總價額920,151,75 0元×被告等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所佔之派下權比例(1/ 1800+1/1200+1/576+1/384)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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