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契約報酬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TPDV-114-補-152-20250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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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楊宜興 李易真 孫釗炫 林惠美 葉怒彰 林寶惠 張秀敏 楊景成 許懷賜 許新格 昌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9萬5967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