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TPDV-114-補-156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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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范春燃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50萬元,應繳裁判 費23萬6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3 萬5,9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3萬 5,900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