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PDV-114-補-157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67萬2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,232元,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萬6,7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