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TPDV-114-補-159-20250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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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妙慈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曼珊、游武霖、尚晟不動產企業社、太平洋房 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80,000元(含 請求損害賠償1,500,000元、懲罰性賠償金1,500,000元及居間報 酬1,68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