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TPDV-114-補-164-20250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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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99,108元,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119,845元【計算式: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114年1月8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119,84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,合計為1,318,9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44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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