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PDV-114-補-166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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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卓文仁 詹彩玉 詹林文姬 詹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