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TPDV-114-補-173-20250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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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鴻興發企業社即陳淑得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:一、被告應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 之名稱「candyme」之帳號予以復權。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106萬3,500元,即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請求非屬 對於親屬關係、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,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 ,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,故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,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,即165 萬元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萬3,500元(165萬+ 106萬3,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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