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TPDV-114-補-182-2025011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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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高榮廷即DRC國際美型診所 盛少廷 被 告 許又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: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榮廷即DRC國際 美型診所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、原告盛少廷50萬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之利息。二 、被告應刪除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對原告等之不實或詆毀言論, 並於被告個人「Threads」、「Google地圖評論區」地點「DRC國 際美型診所」頁面上公開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勝訴啟事並 不得刪除之。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 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,請求應屬對於人格權有所主張,核屬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,500元。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700元( 計算式:13,200元+4,500元=17,7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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