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PDV-114-補-184-202501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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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BIOUL NICOLAS VICTOR J.(比利時人)間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94萬3,9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,315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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