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DV-114-補-18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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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乙○○ 被 告 甲○○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樓(下稱系爭房屋),惟欠繳租金達2個月, 經原告合法終止租約等情,聲明求為:㈠命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 屋及給付租金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暨自民國114年1月1日 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45,000元;及㈡命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租2%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之判決。聲明第㈠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部分,其價額應以起訴時之房屋交易價額定之;關於請求 自114年1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45,000元部分,截至原 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7日,尚未滿1個月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0元。至聲明第㈡項部分,屬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及違約金 ,不併算其價額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定之,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 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格(鑑價報告、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 、交易行情等證明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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