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188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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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966,000 元(計算式: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33.22×美金300,000元計算=9,966,000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,14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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