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付款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PDV-114-補-194-20250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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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吳采蓮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吳佩芬 羅佳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25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474元,原告 僅繳納2,000元,尚有第一審裁判費1萬1,474元未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,474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