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196-20250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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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張康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被 告 張安時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0,000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70,500元(以 起訴日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32.70 5元計算,計算式:100,000元×32.705=3,270,500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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