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DV-114-補-203-202501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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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9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,62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16萬1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