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PDV-114-補-208-20250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林資富 鄭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