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還仲介服務費等

日期

2025-01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1-20250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簡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不動產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仲 介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 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元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按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級距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2億4,750萬元 ,乃因財產權而涉訟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億4,7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45萬5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