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19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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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賴昕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銘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向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 行領取價金保管專戶內之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則訴 訟標的金額為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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