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尾款等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20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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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 額即新臺幣(下同)1億8,676萬9,0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 萬8,62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,不併算其數額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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