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TPDV-114-補-223-20250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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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劉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836,225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: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、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,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3.39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4,433.2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新臺幣12,836,225元(33.39×384,433.2元=12,836,22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