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DV-114-補-232-202501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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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韓沛璇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,致其婚姻破裂 、精神上蒙受痛苦等語,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 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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