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TPDV-114-補-233-20250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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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朱玟瑜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鄭宇容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高敏翔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被 告 新田居空間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黃宥螢 被 告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「確認被告新田居空間設計工作室 對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5萬7500元之工程款債權,就超出51萬5 000元部分不存在。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4萬2500 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新田居空間設計工作室應給付原告3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6萬元,訴之 聲明第三項「被告林威辰、被告新田居空間設計工作室應連帶給 付原告39萬52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39萬5267元,上開三項聲明均屬因財產權而為之請求,是該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9萬7767元(計算式:64萬2500元+36萬元 +39萬5267元=139萬776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,至 訴之聲明第四項「被告林威辰、被告新田居空間設計工作室應刪 除在Google地圖『造顏美學_Zaoyan Beauty』頁面內,所公開張貼 如原證16所示之留言」,此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00元,是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