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等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PDV-114-補-235-20250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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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羽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9萬4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7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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