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TPDV-114-補-240-202502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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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武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小雅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柒拾元。 理 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小雅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35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