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契約等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TPDV-114-補-241-20250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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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羅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00萬2,6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,71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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