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54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鄭漢誠發支 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3,773元,加計起訴前之 利息630,754元【計算式:本金223,893元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 113年11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630,754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】,合計為884,5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19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