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DV-114-補-258-202502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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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于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957,371元(含加計 至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,5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