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DV-114-補-259-202502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榮順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順 被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64,013元(含加計至起訴 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35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