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69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謝成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2萬2,704元(計算式: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157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4,657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40萬5,333元) 1 利息 140萬5,333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2月2日 (110/365) 3.83% 1萬6,221.01元 2 違約金 140萬5,333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2日 (78/365) 0.383% 1,150.22元 小計 1萬7,371.23元 合計 142萬2,704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