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271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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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永順即昇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(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4萬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105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 萬9,6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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