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PDV-114-補-273-202501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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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洪雲國(即洪英維之繼承人) 林榕芳(即洪英維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1,594元(計算式: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,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6萬1,391元) 1 利息 1,362元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5日 (3/365) 11.54% 1.29元 2 利息 43萬8,160元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5日 (3/365) 5.61% 202.03元 小計 203.32元 合計 56萬1,59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