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等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PDV-114-補-278-202502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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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啟顯 溫玉員 陳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02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,7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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