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28-20250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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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清潭 葉承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起訴聲明為確認原 告陳清潭、葉承瑋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,而董事身分係 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,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,仍屬 財產權之性質,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其 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,惟因原告陳清潭、葉承瑋倘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,各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30萬元(計算式:165萬元+165萬元=330萬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3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陳清潭、葉承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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