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TPDV-114-補-280-202502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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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朱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世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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