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283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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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被告伍自強等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00,00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 及違約金7,822,717元【計算式:自民國74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5 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,525,956元,及同期間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5計算之違約金8,477元,以及超 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1,288,284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】,合計為11,222,7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,82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 ,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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