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贈與契約等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286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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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程靜華 被 告 梁雅綺 梁雅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61,918元(含加計至起 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