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DV-114-補-288-202502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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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宏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82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,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