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籍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29-20250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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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丁玉蘭 袁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原 告 袁愛文 California 0000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袁懿 袁曉曦 袁嫄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繳款書中 ,將納稅義務人名義由被告變更登記為原告,而該房屋稅繳款書 之納稅義務人名義,僅為稅捐稽徵處課徵房屋稅之對象,尚非作 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表彰,與所有權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有間, 是本件應為非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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