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合約款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290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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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郭麗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扶風傳播製 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,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